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更好保障我市困境儿童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浙民儿〔2025〕168号)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联系地址:鄞州区宁东路835号三楼宁波市民政局救助福利处(邮政编码:315042)
(二)电子邮件:nbmzshjz@163.com
(三)联系人:万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9073
宁波市民政局
2026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更好保障我市困境儿童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浙民儿〔2025〕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指困境儿童,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四)残疾儿童。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宁波市残疾儿童和少年康复服务制度相关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参照纳入关爱、康复服务体系。
(五)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
(六)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被留在本市辖区内户籍地、不满16周岁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3倍区间内合理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的30%发放。
7.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二)其他补助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另行发放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等级的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另行发放生活补助金50元。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儿童,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每人每月另行发放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等级的儿童每人每月另行发放生活补助金50元。
3.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孤儿抚养、监护补助金200元。
4.对依法收养机构残疾孤儿的家庭每月发放养育补助金200元。
上述4类补助均发至儿童成年。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按以下情形办理:
(1)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领取一次性6个月的孤儿养育金或基本生活费,此后不再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2)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或全日制院校(含本科及硕士研究生阶段,下同)就读的,继续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毕业时领取一次性6个月的孤儿养育金或基本生活费,此后不再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3)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后当年参加高考复读的,孤儿养育金或基本生活费发放至次年8月。复读后考上全日制院校的,按第2点情形继续享受;未考上的,则领取一次性6个月的孤儿养育金或基本生活费,此后不再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一)强化接续安置与临时救助。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对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按照孤儿来源地实行社会化安置,保障其住房、户口、就业等基本生活需求,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经综合评估,不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转入市属相关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按照我市现行集中供养相关政策享受待遇。符合条件的,还应及时纳入教育帮扶、社会救助、慈善关爱等范畴。对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创业的,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指导)和创业政策指导等就业公共服务,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申请程序,实施“先行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二)推进教育保障与就学支持。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养育儿童就近就便入学。落实常态化控辍保学机制,多渠道开展助学工作,确保困境儿童不失学、不辍学。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推动特殊教育优质融合发展。深入推进省级融合教育培育区建设,依法保障具备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探索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学校(班),逐步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资助范围,按政策享受生活补贴、助学金并减免相关费用。落实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普通高校困难学生的入学资助帮扶政策。规范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浙里护苗·圆梦助学”项目。鼓励各地区各学校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优化医疗保障与康复服务。完善困境儿童参保政策,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特困供养的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户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患大病的儿童,对其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保障,将儿童孤独症、脑瘫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相应待遇,在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救助比例上对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医疗机构等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推进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引入“人工智能+儿童福利”试点,在1-2家机构试点辅助康复、AI心理预警。努力构建孤独症儿童高质量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孤独症儿童的早期筛查与健康管理,合理布局诊断机构和干预康复机构,构建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一体化服务链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心理关爱与协同机制。持续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专项行动,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医疗机构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对困境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与干预。指导儿童主任等每月至少联系困境儿童一次,每季度至少入户走访一次,重点关注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权益保障等情况。将心理健康知识、心理干预技能实务等课程纳入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内容,提升其识别和转介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健全学校日常监测机制,实施心理健康师资提升计划,将存在心理问题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纳入三级重点学生预警库,通过“一生一档”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困境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早期发现与干预,预防校园欺凌、自伤自残等风险。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委社工部、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
(五)加强人身安全与监护支持。加强困境儿童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落实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不良行为进行梳理排查。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平安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加快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困境儿童,学校、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管教、矫治教育等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存在不良行为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建立健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困境儿童危机干预制度。对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及时启动干预程序,依法采取临时监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指导做好涉困境儿童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和核查处置,合力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社工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委网信办)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机构提质转型。深化儿童福利机构提质转型,鼓励“开门办院”,积极探索普惠型收费模式,支持与康复、医疗、特教机构深化合作。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提高未保机构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儿童福利基层队伍中。稳步提升儿童主任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的比例,到2030年持证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工部)
(三)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将照护、特教、康复和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健等领域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范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相关概念定义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概念定义明确如下。
1.重残。指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或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且当事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重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儿童孤独症;耐多药肺结核;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中晚期;心脏疾病造成心力衰竭二级及以上;脑炎、脑膜炎、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等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自主生活能力基本丧失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严重Ⅲ度烧伤(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以上);宁波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
上述重病的认定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告之日起算。
5.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6.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7.死亡。指事实死亡(经法定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证明文件予以确认)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说明.wps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集已结束。征集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共5个方面,现就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议机构抚养孤儿与散居孤儿同一标准”的意见
不采纳。
理由如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中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二、关于“建议机构抚养标准上调低保的4到5倍”的意见
不采纳。
理由如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3倍区间内合理确定”。我市目前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按2-3倍区间计算,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约为2640元至3960元,当前实际执行标准为3557元,已处在这一区间的较高水平。
将标准上调至低保的4到5倍(即5280元至6600元),既缺乏充分的政策依据,也将大幅增加财政支出,超出我市财政可承受能力。同时,我市机构孤儿养育标准在全国已处于领先水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至4至5倍低保标准,既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指导原则,也可能引发其他保障对象之间的不平衡。
三、关于“困境儿童在监护人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意见
不采纳。
理由如下:我市已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保障政策,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无需在本次实施意见中重复规定。
四、关于“建议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多地是医保内全额报销”的意见
不采纳。
理由如下:我市在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方面已有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市对特困人员、孤儿的医疗救助合规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按80%进行救助,医疗保障水平已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充分体现对困境儿童医疗的重点保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至全额报销,超出我市财政可承受能力,也可能引发其他保障对象之间的不平衡。
五、对于困境儿童过年单独慰问
不采纳。
理由如下:根据《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5〕104号),我市已在制度层面通过“春节慰问金”统一发放、基层关爱探访常态化走访、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等方式,对困境儿童春节期间的关心关爱作出了全面安排,覆盖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无需在本次实施意见中另行规定“过年单独慰问”事项。
宁波市民政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