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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03〕27号)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03-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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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03-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海曙、江东、江北区民政局、编委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地名管理工作,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的规定,并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甬政办抄第218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地名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职责划分

    (一)市民政部门(地名办)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城区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

    3.编制城区内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4.整理、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5.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6.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7.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8.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9.指导、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10.协调与市级其它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11.具体承办城区道路、桥梁、隧道、住宅区、建筑物、公共广场、公园等命名、更名事项。

    12.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地名工作。

    (二)、区民政部门(地名办)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辖区内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

    3.承办辖区内门牌号码的编制工作;

    4.落实市级地名工作规划;

    5.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6.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7.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8.协调与区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9.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地名工作。

    二、具体实施地名分级管理的时间

    按市、区职责的划分,要求自2003年3月1日起,三区民政局开始履行区级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三区民政局、编委办公室尽快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地名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二)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性强,热爱地名工作,对地名工作较熟悉的同志专人负责,确保地名工作市、区分级管理体制的规范运作。


    附件:1.《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略)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略)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