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加强全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09〕40号)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09-04-08 00:00:00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09-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民政(社会事务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分局、文教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作,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现就加强全市死亡人
    员基本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死亡证明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根据《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死亡情况,由有关部门按以下方法予以填写,并出具死亡证明:
      1.在医院死亡人员,其死亡证明由医院(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各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民死亡证明》(样表见附件)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交家属办理遗体火化和户口注销手续。
      2.除在各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外,其他死亡人员,包括正常、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其死亡证明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中正常死亡人员,如家属无异议,其死亡证明也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村(居)委会出具。委托应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协议书》(样表另附)。公安机关以及委托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民死亡证明》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交家属办理遗体火化和户口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时,应逐项、完整、正确填写《居民死亡证明》中的相关内容,对身份尚不能够确定的,需作相应说明。
      (二)从2009年5月1日起,各级卫生、公安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印制统一的《居民死亡证明》,分别下发至全市各地医疗机构、公安派出机构及其委托机构,并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布置落实此项工作,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其中市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布置落实。对属于本市户口的死亡人员,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时应督促其亲属及时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二、建立并规范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和信息管理维护工作,协调解决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落实各殡仪馆信息系统建设及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收集、录入等工作,通过督促检查考核等手段,确保各殡仪馆按照死亡人员基本信息规范管理要求,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二)全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后,各殡仪馆要规范死亡火化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内容,及时、完整、准确地将信息逐项输入计算机。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同步生成,能准确地反映本馆财务状况。并及时向数据库发送死亡人员有关信息,市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卫生等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三)根据国家民族政策,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经过批准可进行土葬,其死亡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凭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采用EXCEL格式建立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每月一次通过邮件或传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传送。
      三、加强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相关职责部门的配合
      建立并完善全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市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布置落实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区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根据死亡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全市死亡人员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及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要建立死亡人员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分析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确保全市死亡人员信息管理运行安全畅通,信息资源有效利用。
      
      附件:《居民死亡证明(样表)》 (略)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