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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甬民发〔2009〕90号)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0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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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09-0005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市工商联:
      根据民政部的有关文件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市工商联担任非公有制企业组成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市工商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后,要进一步完善业务主管工作职能。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组成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保持原有的业务主管关系不变。
      三、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由市工商联或市经合办等部门担任,原则上由异地商会的筹办方与愿意担任业务主管的单位商定。
      四、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各县(市)、区是否授权地方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决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