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3-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引导人民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推广生态文明葬法,特制定《宁波市骨灰撒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3日
附件(略)
宁波市骨灰撒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推广生态、节地葬法,根据《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3〕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骨灰撒海,是将逝者骨灰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化安葬方式。
第二条 骨灰撒海活动实行有组织地进行。撒海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清明、冬至前后各一次,具体人数视登记情况、船只载客量、船期安排、天气海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登记人数较多,则视情适当增加活动次数。原则上每次撒海的骨灰不少于10具。
第二章 骨灰撒海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向逝者亲属提供骨灰撒海服务的必须是我市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定点单位。
第四条 我市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定点单位,可以书面向市民政局申请组织开展骨灰撒海服务,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开展骨灰撒海服务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骨灰撒海服务收费标准和明细;
(五)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市民政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骨灰撒海服务》(MZ/T 023--2011),组织对申请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开展骨灰撒海服务的具体单位。
第六条 经市民政局评估确认,可开展骨灰撒海服务的单位,在两年有效期内可向社会组织开展骨灰撒海服务。
第三章 骨灰撒海服务流程
第七条 逝者亲属向逝者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骨灰撒海申请;逝者为集体户口、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其亲属向集体户口或部队、院校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暂住地)乡镇(街道)提出骨灰撒海申请;填写《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火化证明遗失的,由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二)逝者户口簿及复印件(逝者为集体户口、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其身份证明材料按甬民发〔2011〕142号文件第五条第三、第五项的规定提供);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逝者亲属持《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申请表》(附件1)以及第七条所列相关材料,向骨灰撒海服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骨灰撒海服务单位受理登记后,逝者骨灰可免费寄存于宁波育王塔陵经营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骨灰存放处至骨灰撒海活动举办日。
第十条 开展骨灰撒海服务的流程按照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骨灰撒海服务》(MZ/T 023--201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每次骨灰撒海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如实做好骨灰撒海服务登记,建立骨灰撒海服务档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骨灰撒海服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申请表》复印件、《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复印件、骨灰撒海服务协议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逝者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公证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骨灰撒海服务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骨灰撒海服务纳入我市惠民殡葬政策保障项目。凡属于我市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的对象,其骨灰撒海服务相关费用以及不超过5人的随船逝者亲属服务费(3500元/具骨灰),由财政实施全额补贴。财政列支渠道、分担比例、结算方式按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项、甬民发〔2011〕142号文件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对象要求实施骨灰撒海的,逝者亲属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骨灰撒海服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和不超过5人的随船逝者亲属服务费按3500元/具骨灰的标准自理。
第十三条 每次骨灰撒海活动结束后30日内,组织开展骨灰撒海服务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至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补贴经费结算:
(一)《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
(二)《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申请表》(附件1);
(三)骨灰撒海服务收费标准和明细;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骨灰撒海服务费用财政全额补贴额度如需调整,另行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发改、财政部门要把开展骨灰撒海活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周密组织、积极实施。民政部门要做好骨灰撒海服务的引导以及规范工作,推广绿色文明的现代葬式;发改部门要将骨灰撒海实施办法与惠民殡葬政策有机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贴额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骨灰撒海服务相关费用财政全额补贴政策,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
附件:1. 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申请表.doc
2. 宁波市骨灰撒海服务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