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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1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5〕6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5-12-01 1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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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5-0007

    文件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5〕215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5年7月1日起,宁波市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上述保留的增发补助金与定期补助金一并按月计发。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详见附件4)。

    五、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此次调标所需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2015年宁波市区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3.2015年宁波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4.2015年宁波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5.2015年自费参保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附件2

    2015年度宁波市市区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类别

    残疾抚恤金项目

    执行标准

    护理费标准

    残疾抚恤金标准

    增发残疾抚恤金

    占上年度市职均收入%

    年  金

    低于民政部调标额度补差部分

    抗战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抗战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占上年度市职均收入%

    年金额

    月金额

    年金

    月金额

    年金额

    月金额

    一级

    因战

    120%

    82406

    1227

    1200

    490

    84833

    7069

    84123

    7010

    83633

    6969

    50%

    34336

    因公

    115%

    78973

    1262

    1200

    490

    81435

    6786

    80725

    6727

    80235

    6686

    50%

    34336

    因病

    110%

    75539

    1289

    1200

    490

    78028

    6502

    77318

    6443

    76828

    6402

    30%

    20602

    二级

    因战

    110%

    75539

    1039

    1200

    490

    77778

    6482

    77068

    6422

    76578

    6382

    50%

    34336

    因公

    105%

    72106

    934

    1200

    490

    74240

    6187

    73530

    6128

    73040

    6087

    50%

    34336

    因病

    100%

    68672

    960

    1200

    490

    70832

    5903

    70122

    5844

    69632

    5803

    30%

    20602

    三级

    因战

    100%

    68672

    720

    1200

    490

    70592

    5883

    69882

    5824

    69392

    5783

    40%

    27469

    因公

    95%

    65238

    617

    1200

    490

    67055

    5588

    66345

    5529

    65855

    5488

    40%

    27469

    因病

    90%

    61805

    522

    1200

    490

    63527

    5294

    62817

    5235

    62327

    5194

    30%

    20602

    四级

    因战

    90%

    61805

    142

    1200

    490

    63147

    5262

    62437

    5203

    61947

    5162

    40%

    27469

    因公

    85%

    58371


    1200

    490

    59571

    4964

    58861

    4905

    58371

    4864

    40%

    27469

    因病

    80%

    54938


    1200

    490

    56138

    4678

    55428

    4619

    54938

    4578

    30%

    20602

    五级

    因战

    80%

    54938


    1200

    490

    56138

    4678

    55428

    4619

    54938

    4578



    因公

    75%

    51504


    1200

    490

    52704

    4392

    51994

    4333

    51504

    4292



    因病

    70%

    48070


    1200

    490

    49270

    4106

    48560

    4047

    48070

    4006



    六级

    因战

    70%

    48070


    1200

    490

    49270

    4106

    48560

    4047

    48070

    4006



    因公

    65%

    44637


    1200

    490

    45837

    3820

    45127

    3761

    44637

    3720



    因病

    60%

    41203


    1200

    490

    42403

    3534

    41693

    3474

    41203

    3434



    七级

    因战

    60%

    41203


    1200

    490

    42403

    3534

    41693

    3474

    41203

    3434



    因公

    55%

    37770


    1200

    490

    38970

    3248

    38260

    3188

    37770

    3148



    八级

    因战

    55%

    37770


    1200

    490

    38970

    3248

    38260

    3188

    37770

    3148



    因公

    50%

    34336


    1200

    490

    35536

    2961

    34826

    2902

    34336

    2861



    九级

    因战

    50%

    34336


    1200

    490

    35536

    2961

    34826

    2902

    34336

    2861



    因公

    45%

    30902


    1200

    490

    32102

    2675

    31392

    2616

    30902

    2575



    十级

    因战

    45%

    30902


    1200

    490

    32102

    2675

    31392

    2616

    30902

    2575



    因公

    40%

    27469


    1200

    490

    28669

    2389

    27959

    2330

    27469

    2289



    备注:1.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全市2014年城镇集体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68672元为参照基数;

       2.无工作残疾军人是孤老的,执行标准相应提高5%;

       3.上述标准基础上无工作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无工作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标准参照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标准。

       5.抗日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以及今年按自然增长调整后低于民政部增加额度的补差部分均已纳入标准中。


    附件3

    2015年宁波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类别

    占上年度城乡人均收入%

    年金额

    月金额

    烈士遗属

    一般

    110%

    40614

    3385

    孤老



    3724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一般

    100%

    36922

    3077

    孤老



    3385

    病故军人遗属

    一般

    90%

    33230

    2769

    孤老



    3046

    备注:1.“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15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3元为参照指标,以市区人口63.6%:36.4%为权数,确定为36922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抚恤金增发10%。


    附件4

    2015年宁波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

    补助

    执行标准

    上年农

    均收入%

    年金额

    年金额

    月金额

    抗战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10%

    26711

    2400

    29111

    2426

    孤老





    2669

    解放战争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5%

    25497

    1690

    27187

    2266

    孤老





    2493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0%

    24283

    1690

    25973

    2164

    孤老





    238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一般

    95%

    23069

    1200

    24269

    2022

    孤老





    2224

    两参人员




    7920

    660

    备注:1.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以宁波市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3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补助金比一般对象执行标准增加10%;

       3.上述标准基础上在乡复员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已纳入标准。


    附件5

    2015年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元/月

                   项目

     

     

    类别

    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三属

    烈属

    159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68

    病故军人遗属

    1287

    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1030

    解放战争入伍

    966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96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25

    两参人员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