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5-0009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精神,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供困境儿童半身免冠一寸照片3张,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居民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及诚信承诺书;
(3)监护人不是父母的,需提供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证明,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监护协议、公证书;
(4)父母服刑或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即法院判决书、强制戒毒文书;
(5)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司法文书,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6)父母重病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7)父母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8)低保家庭的,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9)自身残疾或重病儿童应提供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对符合条件的,将《宁波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批准同意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同意的,自批准次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享受的,应当重新审核。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形式
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或监护人指定账户。
四、享受终止条件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作出终止决定的次月起不再发放:
(一)被依法收养的;
(二)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
(三)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四)儿童自身、父母疾病治愈或家庭生活状况改善,不符合条件的;
(五)其他需停发的情形。
五、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孤儿的基本生活资金保障按原规定执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30%的比例对市六城区给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儿童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作用,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生活情况,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建立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填报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宁波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doc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