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5-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妥善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为支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托底保障起着重要的拾遗补缺的作用。虽然各地已出台了一些临时救助制度,但在覆盖人群、服务方式、救助时效、制度衔接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发挥还不够明显。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漏洞,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全面领会中央、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工作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确保为所有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是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坚持应救尽救,确保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和分类分层救助,根据困难群众不同情形和需求,实施相应救助;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形成制度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和个人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绩效。
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应纳入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地户籍人员。
4.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5.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条件和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和范围实行分类救助。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细化临时救助标准。各地要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额度一般控制在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二倍。对一定时期内,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救助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自定。
有条件的地方,对经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家庭,可以酌情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临时救助。医疗临时救助额度一般控制在当地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以内。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优化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程序既要严格规范,又要方便快捷,切实起到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作用。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证》签发地)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代办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村(社区)不得拒绝代办服务。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辖区居民及时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相关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乡镇(街道)对申请临时救助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救助的对象姓名、理由、方式、金额等。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但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先行救助,确保应急救助措施24小时到位,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拓展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也可采取发放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救助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协助救助对象申请,及时纳入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五)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各地要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慈善帮扶、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临时救助资金。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市)区,可调剂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比例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临时救助。鼓励当地慈善机构参与临时救助,加大慈善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四、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面修订完善并出台新的临时救助办法。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各地财政部门要优化救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社区)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引导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办理,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建立临时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各地要通过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开辟救助“绿色通道”等方式,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提高救助时效。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受理、分办、转办、反馈、转介等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过程跟踪,确保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每一个事项及时办理。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拓展核对信息平台功能,充分发挥核对信息平台作用,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实行“逢进必核”,提高临时救助的公信力。健全各专项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防止遗漏救助或重复救助,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
(三)提升救助效益。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慈善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服务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渠道,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创新救助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等手段,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临时救助服务,在给予救助对象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增强救助对象摆脱困境的信心和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临时救助的政策、范围、标准、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社区)宣传窗、公告栏等载体,加大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要加强正确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和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努力营造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