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5-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社会发展保障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更好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部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将《意见》中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第十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当年自负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调整为“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和《意见》中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第十类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万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县(市)参照执行。
医疗救助制度中未涉及调整的,仍按照《意见》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机制,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渠道,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宁波市卫生局代章)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