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5-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民办〔2010〕169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71号)要求,新制定了《宁波市基金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和《宁波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并修订了《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宁波市基金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具体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下,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撤销登记 | |||
2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 | |||
3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较轻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一般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超期一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4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较轻 |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5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5%的 | 警告 |
一般 | 公募基金会低于5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5%高于3%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两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5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则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较轻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一般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撤销登记 | |||
6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较轻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一般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连续两年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注:本参考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宁波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具体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 较轻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1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10%以上2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20%以上3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30%以上4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40%以上5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50%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较轻 |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1年半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1年半以上2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逾期不改正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较轻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1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10%以上2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20%以上3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30%以上4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为40%以上50%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比例50%以上,逾期不改正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 较轻 | 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一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1年半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1年半以上2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六次以上或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较轻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一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1年半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1年半以上2年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六次以上或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7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下,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注:本参考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具体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自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责令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自行停止,且所编制图纸尚未发行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图纸,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所编制图纸已发行500份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图纸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所编制图纸已发行500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违法三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图纸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单位或个人擅自命名或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
4 |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注:本参考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