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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30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7-12-22 1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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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7-0005

    文件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7〕188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7年7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提标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详见附件4)。

    五、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的标准。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7〕188号)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此次调标所需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宁波市区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3.宁波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4.宁波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72850

    因公

    70550

    因病

    68240

    二级

    因战

    65930

    因公

    62460

    因病

    60130

    三级

    因战

    57850

    因公

    54360

    因病

    50920

    四级

    因战

    47410

    因公

    42800

    因病

    39330

    五级

    因战

    37040

    因公

    32380

    因病

    30070

    六级

    因战

    28940

    因公

    27380

    因病

    23130

    七级

    因战

    21990

    因公

    19680

    八级

    因战

    13880

    因公

    12710

    九级

    因战

    11530

    因公

    9260

    十级

    因战

    8100

    因公

    6930

    附件2

    宁波市区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残疾抚恤金项目

    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

    护理费执行标准

    残疾抚恤金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残疾抚恤金

    占上年度市职均收入%

    标准

    抗战  时期  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抗战  时期 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占市职均收入的%

    标准

    一级

    因战

    120%

    97894

    1200

    490

    99094

    98384

    97894

    50%

    40789

    因公

    115%

    93815

    1200

    490

    95015

    94305

    93815

    50%

    40789

    因病

    110%

    89736

    1200

    490

    90936

    90226

    89736

    30%

    24474

    二级

    因战

    110%

    89736

    1200

    490

    90936

    90226

    89736

    50%

    40789

    因公

    105%

    85657

    1200

    490

    86857

    86147

    85657

    50%

    40789

    因病

    100%

    81578

    1200

    490

    82778

    82068

    81578

    30%

    24474

    三级

    因战

    100%

    81578

    1200

    490

    82778

    82068

    81578

    40%

    32632

    因公

    95%

    77500

    1200

    490

    78700

    77990

    77500

    40%

    32632

    因病

    90%

    73421

    1200

    490

    74621

    73911

    73421

    30%

    24474

    四级

    因战

    90%

    73421

    1200

    490

    74621

    73911

    73421

    40%

    32632

    因公

    85%

    69342

    1200

    490

    70542

    69832

    69342

    40%

    32632

    因病

    80%

    65263

    1200

    490

    66463

    65753

    65263

    30%

    24474

    五级

    因战

    80%

    65263

    1200

    490

    66463

    65753

    65263



    因公

    75%

    61184

    1200

    490

    62384

    61674

    61184



    因病

    70%

    57105

    1200

    490

    58305

    57595

    57105



    六级

    因战

    70%

    57105

    1200

    490

    58305

    57595

    57105



    因公

    65%

    53026

    1200

    490

    54226

    53516

    53026



    因病

    60%

    48947

    1200

    490

    50147

    49437

    48947



    七级

    因战

    60%

    48947

    1200

    490

    50147

    49437

    48947



    因公

    55%

    44868

    1200

    490

    46068

    45358

    44868



    八级

    因战

    55%

    44868

    1200

    490

    46068

    45358

    44868



    因公

    50%

    40789

    1200

    490

    41989

    41279

    40789



    九级

    因战

    50%

    40789

    1200

    490

    41989

    41279

    40789



    因公

    45%

    36711

    1200

    490

    37911

    37201

    36711



    十级

    因战

    45%

    36711

    1200

    490

    37911

    37201

    36711



    因公

    40%

    32632

    1200

    490

    33832

    33122

    32632



    备注:1.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全市2016年城镇集体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578元为参照基数;

       2.无工作残疾军人是孤老的,执行标准相应提高5%;

       3.上述标准基础上无工作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无工作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标准参照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标准。

       5.抗日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已纳入执行标准中。


    附件3

    宁波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低于民政部调标额度补差部分

    执行标准

    参照基数%

    标准

    烈士遗属

    一般

    110%

    48701

    133

    48834

    孤老




    5371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一般

    100%

    44273

    22

    44295

    孤老




    48725

    病故军人遗属

    一般

    90%

    39846

    91

    39937

    孤老




    43931

    备注:1.“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56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72元为参照指标,以市区人口68.3%:31.7%为权数,确定44273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抚恤金增发10%;

       3.低于民政部调标额度补差部分已纳入执行标准中。


    附件4

    宁波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

    补助

    执行标准

    上年农

    均收入%

    标准

    抗战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10%

    31430

    2400

    33830

    孤老




    37213

    解放战争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5%

    30001

    1690

    31691

    孤老




    34861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0%

    28572

    1690

    30262

    孤老




    3328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一般

    95%

    27144

    1200

    28344

    孤老




    31179

    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9000

    备注:1.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以宁波市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72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补助金比一般对象执行标准增加10%;

       3.上述标准基础上在乡复员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已纳入标准。


    附件5

    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三属

    烈属

    231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9860

    病故军人遗属

    18680

    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14760

    解放战争入伍

    13992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1393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180

    两参人员

    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