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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17-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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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实施目的

    实现低保对象范围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有效保障因病致贫家庭的基本生活,更好地发挥低保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保障对象资格条件

    以下三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1、本市户籍家庭;

    2、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可以扣除的医疗费用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

    但不包括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雇人陪护等费用。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批:有关社会救助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五、特别规定

    1、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根据不同就读学校有最高扣除额度限制)。

    2、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首次提出低保申请的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保留一辆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六、保障金计发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大于或等于家庭总收入的,全额发放低保金。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后,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但差额发放额度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

    七、管理监督

    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取消低保。


    政策原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