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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8〕151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8-11-26 1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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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804元调整为885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85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余姚市、慈溪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的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20元调整为792元;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的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64元调整到不低于745元。上述区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自行制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文件,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与市城区同步实施。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政策图解:2018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