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和2018年9月,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政府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子女获得过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分别提供每月45小时、3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为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月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和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要求,确保政府为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顺利实施,迫切需要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以指导各地切实把服务补助工作落到实处、早日惠及老年群体。
二、起草依据
(一)《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局就把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列入《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清单,启动了文稿起草工作。我们在深入区县(市)调研,了解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实际和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并学习借鉴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经验,于7月份形成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初稿。8月份,我们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底-9月初,我局通过上门会商、座谈交流、书面函询等方式,分三个批次、三个层面,广泛听取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0日,我们把修改好的文稿发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3条。根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意见反馈 部门或地区 | 意见 编号 | 意 见 内 容 | 意见 采纳情况 |
北仑区 | 1 | “第4条各区(县、市)自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从其规定。”建议删除。 | 未采纳。本办法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根据《条例》及市政府《实施意见》明确的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不包括各区县市自定其他补助政策。 |
鄞州区 | 2 | 第6条中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指导性目录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三大类28项(附件1)。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各地根据实际,可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指导性目录基础上增加相关项目。 ”建议 “增加”改为“增减”。 | 采纳。“增加”改为“调整”。 |
3 | 第7条中“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补助对象每年度开展一次失能(失智)复评。”建议“定期”改为“定期或不定期”。 | 未采纳,不定期评估随时按程序申请,不需要规定。 | |
4 | 第11条建议考虑各区县市政策不一样的情况。 | 未采纳。本办法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根据《条例》及市政府《实施意见》明确的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不包括各区县市自定其他补助政策。 | |
5 | 第13条中,“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提供服务方式,暂按每小时25元折算”,“暂按”不合适,适时调整性不强,建议按宁波市最低小时工资1.5倍进行采购。 | 部分采纳。因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已有相关规定。 |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围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定义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职责分工、服务内容、服务主体、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定义原则和职责分工。规定了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定义,提出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购买、社会提供,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工作原则,并对市级和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工作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补助对象和标准。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提供服务方式,按每小时25元折算,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按政策规定共同承担。
(三)关于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分申请、审核、审批、复评等程序。申请由老年人或监护人(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对符合补助对象范围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区(县)市民政部门对需要生活能力评估的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批意见;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
(四)关于服务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承接服务主体,承接主体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和信用记录。《实施办法》还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人户分离情况以及与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衔接等提出了管理要求;并对补助对象和工作人员违规处理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印发和施行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文件术语解释
1.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由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因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
2.失能:广义失能是指由于意外伤害、疾病或衰老等原因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造成人体部分或全部的工作能力受限,无法执行与其所受教育、训练、经验相当的本行业或任何其他行业的工作,具体包括失动(肢体残疾或运动功能障碍)、失智(认知功能障碍或痴呆)、失禁(大小便失禁)、失眠(睡眠障碍)、失明(视力严重下降或全盲)、失聪(听力严重下降或全聋)和失语等,其中失动和失智为失能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狭义的失能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所以通常将老年长期照护的服务对象简单概括为失能和失智的老人。
3. 失智症:是一种因脑部伤害或疾病所导致的渐进性认知功能退化,且退化的幅度远高于正常老化的进展。特别会影响到记忆、注意力、语言、解题能力。严重时会无法分辨人、事、时、地、物。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