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2、《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
3、《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19号);
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9〕24号);
5、《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4)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本通知的重特大疾病指:Ⅲ级及以上恶性肿瘤;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及以上;脑炎、脑膜炎、脑中风、严重脑损伤等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自主生活能力基本丧失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严重Ⅲ度烧伤(烧伤等级三度,且三度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20%以上);宁波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特大疾病的认定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2、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宁波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5〕10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财产认定限于重残、重病患者本人及配偶名下家庭财产。
(2)收入认定应计算父母抚养费、子女赡养费。父母对成年残疾人、成年重病患者的抚养费原则上按父母总收入扣减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父母人数后推算,但残疾人、重病患者为已婚、离异、丧偶的,父母抚养费可不计入本人收入。子女赡养费可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赡养人家庭成员人数后推算,也可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和月均家庭刚性支出后推算。
(3)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支出。其中,医疗支出为被赡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或12个月内,赡养人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后所产生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教育支出为赡养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其中,就读幼儿园的一学年保教费超过6500元的,按6500元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计;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保教费)计算。
3、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本人核定的收入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差额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4、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在脱贫攻坚期内,在册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的低保金按每人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其中,重度残疾人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12个月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5、《通知》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谢民亚、叶向阳
联系方式:0574-89189073
政策原文: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民发〔20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