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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指导意见(甬民发〔2020〕128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0-12-21 14: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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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各地要从高质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指导各村(社区)及时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层自治活力,促进基层治理实际问题解决,为高水平实现市域治理现代化、当好“重要窗口”模范生夯实基层基础。

    二、认真把握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基本原则

    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全程主持制订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保证正确方向。

    (二)坚持合法合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发扬民主。要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发动村(居)民群众共同参与,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坚持因地制宜。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按照“易记、易懂、易行”的原则,围绕当前基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开展制订修订工作,既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

    三、科学设计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社区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 XX 村村民会议、XX 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做好垃圾分类,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不沾“黄赌毒”,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黑恶势力、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三)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四)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五)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邻里守望、团结互助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六)严明奖惩措施。提出落实举措和奖惩规定,明确落实奖惩措施的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  

    四、严格遵循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基本步骤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制订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社区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各村(社区)可视情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印刷成便民手册、宣传版本等,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知晓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订立后,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以针对当地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修订。

    五、大力推动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践行落实

    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奖惩机制,强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一)建立一套制度。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制定和细化符合实际的奖励标准、务实管用的惩戒措施,探索推行“积分制”“红黑榜”等,促进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二)建立一个组织。探索建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村(居)民代表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执行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推动落实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奖惩机制。

    (三)强化三层监督。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要落实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等,定期通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充分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组织领导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对其上报备案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加强日常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指导。要组织司法助理员、村聘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具体的修订完善工作,提升修订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组织、政法、文明办、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主动靠前指导,总结提炼宣传当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