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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解读人:周忠贤)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0-03-30 0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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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三)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六)浙江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

    (七)《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

    二、主要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工作,本《实施意见》共分为三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调整保障范围”。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新增了“父母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同时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失踪等情形做了具体说明。

    具体调整如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所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执行。今后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对重特大疾病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告之日起算。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第二部分是“规范认定程序”。“认定程序”主要是由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环节构成。由申请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初审和审核期间不宜设置公式环节。同时要求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期探访制度,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包括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不再纳入政府福利保障范围,按有关政策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三)第三部分是“强化保障措施”。本章节主要涵盖了“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督促落实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七块内容。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重点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并按并按规定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在核减当地低保、特困供养金标准后给予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当地补贴标准全额发放。要求各地根据调整以后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在认真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重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明确要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在实施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助。对于重残儿童,要同时确保护理补贴发放到位,并对可享受相关康复的儿童要及时给予康复服务。

    3、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主要内容为,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于成年后,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4、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主要内容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同时也要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

    5、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主要内容为,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可能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报告并备案记录,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情况,通报公安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主要内容为,一是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行之有效的关爱服务支持;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三是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行使工作职责,通过走访,及时掌握儿童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帮扶救助工作中。

    7、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主要内容为,要充分发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忠贤、鲍婷

    联系方式:0574-89189348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