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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0〕8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0-08-03 1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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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浙民养〔2019〕124号)精神,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民政会议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困人员特殊群体,切实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职责。按照“扩建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切实改善服务设施条件、提升兜底保障水平,为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市)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运营社会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到2020年底前,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完成法人登记。每个区县(市)至少有1家公办养老机构设置认知症专区、精神障碍患者专区;每家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细则》,确保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实现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负责人培训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各区县(市)要在全面排摸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和农村留守、失能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区县(市)为单位,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标准,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

    (一)加强区域性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供养服务设施长期照护功能,优先满足区域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的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二)整合改造乡镇供养服务设施。各区县(市)要加大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整合改造力度,对位置偏、设施差、人员少、管理乱的敬老院要统一规划、整合。对不能整合的敬老院要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改造,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基础型康复室,配备运动能力、日常生活能力评价及训练设施设备等。经过康复器械使用培训的护理员,可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训练,提高敬老院基本康复能力。对达不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细则》二级标准的养老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

    (三)消除安全隐患。要始终把敬老院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放在首位,切实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结合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精神,对照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确保排查出的各项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完善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保健”市场乱象和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鼓励和支持转型升级。各区县(市)要采取公开招投标、委托运营等多种形式遴选确定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提升改造和运营,提高床位使用率,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有条件的机构,在满足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开展为周边困难、留守等老人提供长期托养、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转型提升为集长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四、资金保障渠道

    各区县(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浙民养〔2019〕124号)的改造原则和标准,筹措解决改造项目资金。市级财政将对纳入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年度目标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倾斜。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是各地政府履行兜底供养服务的重要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改造提升方案,确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并研究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切实保证建设进度。

    (三)加强考核评估。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改造提升工作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将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各项目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内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抓手。2020年9月底前,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上报具体行动方案,2022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进展情况给予通报。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