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 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本市法规政策 | ||||
1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 |||||
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4 | 社会事务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 ||
5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本市法规政策 | ||||
1 | 社会事务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波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暂行办法》(甬民发〔2006〕4号) |
2 | 儿童福利 |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 | 1.《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甬民计〔2011〕17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2〕163号) 3.《关于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5〕104号) 4.《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甬民计〔2013〕17号) | ||
3 |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
4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 1.《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 |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本市法规政策 | ||||
1 | 社会事务 | 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申请撤销的) |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慈善法》 8.《地名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日起引用) |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授权的通知》(浙民事〔2005〕234号) | |
2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3 | 儿童福利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69号) | 《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民发〔2014〕72号) | ||
4 |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 ||||||
5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审批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 | ||
6 | 社会组织管理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4号) | ||
7 | 区划地名 | 地名核准,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更名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及其他法规政策 | ||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7.《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0.《彩票管理条例》 11.《殡葬管理条例》等 | 1.《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2.《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4.《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5.《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7.《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 |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内部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具体争议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 申请调解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及其他法规政策 | |||||||
1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 1.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3.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6.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7.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8.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2.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2.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3.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4.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9.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10.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 ||||
3 | 基金会等违法行为 | 1.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2.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3.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4.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5.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6.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7.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8.基金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9.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10.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4 | 社会救助 | 骗取低保金、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等违法行为 |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
5 | 区划地名 |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等违法行为 |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4.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5.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
6 | 社会福利 | 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 1.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经责令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为 2.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行为 3.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终止手续的行为 4.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 5.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6.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7.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8.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9.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10.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11.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13.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
7 | 福利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 1.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2.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 3.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4.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5.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违法侵权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
8 | 福利彩票 | 彩票代销存在违法行为 | 1.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行为 2.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3.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4.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6.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彩票管理条例》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9 | 社会事务 | 殡葬中存在违法行为 |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殡葬管理条例》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 ||
10 | 慈善事业 | 慈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 1.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 2.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 3.慈善信托受托人违反国家规定管理使用信托财产、未报告或公开信托事务的行为 4.除社会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慈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行政监察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 |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纪律检查举报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投诉请求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规政策 | |
申请信息公开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