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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1〕3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1-04-06 14: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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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1-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实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宁波市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16号)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宁波市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各乡镇(街道)设置的,配置专职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综合型平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民政局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方。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区域内社会工作站的建设推进、工作指导、专业支持、检查评估等工作,通过整合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及社会资金等方式,为社会工作站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一定资金补助。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社会工作站的选址建设、功能布局、人员配置、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整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妇女儿童等资金,为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二章  建设运营

    第八条  社会工作站场地建设应按照“深入村居、便民便利、专业服务”的要求,依托或整合现有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站等资源建设或设置。

    第九条  社会工作站因地制宜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多动能活动室、档案室等,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

    1.社工办公室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

    2.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尽量设置在安静、私密的位置,配置茶几、沙发、时钟等必要的设施物品,有条件的可合理运用色彩、灯光和装饰物,体现温馨、整洁、安全和舒适性。

    3.小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可移动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动设备,可与多功能室通用。

    4.多功能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桌椅、多媒体、音响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5.档案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置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可与办公室通用。

    第十条  社会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区县(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统一使用宁波社会工作LOGO。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站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增设社会工作岗位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方式运营。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设站长1名,原则上应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管;副站长1名,可由承接机构负责人或主管社工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开展。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社会工作站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等方式,资助社会工作站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站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争取购买服务资金,拓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项目。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站应与承接第三方机构(聘用的社会工作者)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目标任务、服务指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经费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服务开展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站的服务主要包括:

    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属地乡镇(街道)有需要的群体,特别是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及流动人口、问题青少年和其他需要提供专业服务的群体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培养村(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能力提升、督导支持、资源对接等服务。

    参与基层社会多元治理。协助属地乡镇(街道)链接专业服务资源,协调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力量提供服务,推进基层各方联动,提升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

    承接政府转移事项。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政府转移的服务类事项,满足基层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站应深入属地乡镇(街道)调研,加强入户探访,建立服务对象清单和重点服务人群档案,摸准需求,链接资源,按照“1+X+1”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

    “1”个基础项目——弱势群体服务项目,为特困、孤寡、独居、空巢、农村留守、失独、失能等老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特困青少年,及残疾人和低收低保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X”个特色项目——区域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合实际,为辖区内的家庭、儿童青少年群体、老年人群体、妇女群体、外来流动群体及戒毒、矫正群体等提供有针对性专业服务;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社区营造及各方联动提供专业支持。

    “1”个支持项目——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支持项目,为辖区社会工作者提供理论提升、实务督导、项目管理等方面服务,加强社志联动,培育志愿服务、慈善、互助等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站应按照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流程,开展需求分析,策划并执行服务,并做好服务评估。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社会工作站站长、副站长、部门主管、项目主管、项目社工、站点联络员等责任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社会工作站有序运转、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解读相关政策,进行案例分析,协商解决问题,通过政策讲解、业务指导、经验分享等方式,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要设立专项科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依法依规执行资金进出、项目经费收支、财务审核等制度,经费开支凭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经费预结算表及审核记录等应形成会计档案并长期保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历年评估报告、社区地图、社区资源清单、历年项目奖惩情况、宣传资料、重大事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保存良好、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站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服务进展、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服务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督导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民政局应建立社会工作站督导机制,通过内部选拔或外聘产生督导团队,推动社会工作站建设发展。

    第二十六条  督导应根据实际,指导社会工作站制定发展规划、工作制度、服务规范等,指导需求调研、项目设计、服务开展与推进等,帮助处理实务服务中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制定社会工作站等级评估标准,对社会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内部管理、人员保障、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社会影响等内容制定细化标准,并择优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民政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加强对社会工作站的工作指导,每年对区域内社会工作站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社会工作站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向所在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民政局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