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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1〕6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1-06-05 1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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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按照“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机制,自2021年4月起统一全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0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确定2021年标准为2580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1年标准为2064元。

    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三、现行标准高于改革后新标准的个别区县(市),按新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当地采取其他形式补足。

    四、此次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因全市统一标准新增部分资金,由市财政对各区县(市)以2021年为基数按40%的比例给予定额补助,并纳入市与区县(市)年终结算。正常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根据现行政策,市与行政区(除奉化区)按3:7承担。

    五、新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后,每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增调机制确定标准、发文公布。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