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全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基层治理、服务广大群众、促进平安和谐、凝聚社会人心的“生力军”。为了让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的源头更宽、活水更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此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大力培养、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是具体的操作性指引,共十二条,具体如下:
条款 | 内容 |
第一条 | 制订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 | 适用对象 |
第三条 | 奖励标准 |
第四条 | 奖励程序 |
第五至六条 | 奖励发放频率和分级负责原则 |
第七至九条 | 职责要求 |
第十至十二条 | 附则 |
(二)关键条款解读
1.关于适用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首次取得助理、中级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报考核查地(点)、证书登记地均为宁波。(2)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认定条件为每年奖励发放通知印发之日前在宁波从事过社会工作)。(3)不属于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认定条件为申领奖励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关于奖励标准。
证书级别 | 奖励金额 |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 | 一次性奖励1500元 |
社会工作师(中级)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3.关于奖励程序。按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程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社保证明、银行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等5类材料。
4.其他关键条款。
(1)首次奖励对象:通过2021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2)奖励发放频率: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发放一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每年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逾期视作放弃,不再补发奖励。
(3)分级负责原则:
报考核查地(点) | 负责奖励受理、审核、公示、发放部门 |
市直 | 宁波市民政局 |
XX区(县、市) | 相应的区(县、市)民政局 |
如,申请人报考核查地(点)选择“海曙”的,应向海曙区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奖励,由海曙区民政局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如,申请人报考核查地(点)选择“象山”的,应向象山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奖励,由象山县民政局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胡杰、郑颖虹
联系方式:0574-8918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