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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2-10-25 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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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订背景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全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基层治理、服务广大群众、促进平安和谐、凝聚社会人心的“生力军”。为了让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的源头更宽、活水更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此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大力培养、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是具体的操作性指引,共十二条,具体如下:

    条款

    内容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程序

    第五至六条

    奖励发放频率和分级负责原则

    第七至九条

    职责要求

    第十至十二条

    附则

    (二)关键条款解读

    1.关于适用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首次取得助理、中级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报考核查地(点)、证书登记地均为宁波。(2)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认定条件为每年奖励发放通知印发之日前在宁波从事过社会工作)。(3)不属于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认定条件为申领奖励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关于奖励标准。

    证书级别

    奖励金额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

    一次性奖励1500元

    社会工作师(中级)

    一次性奖励3000元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

    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关于奖励程序。按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程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社保证明、银行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等5类材料。

    4.其他关键条款。

    (1)首次奖励对象:通过2021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2)奖励发放频率: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发放一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每年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逾期视作放弃,不再补发奖励。

    (3)分级负责原则:

    报考核查地(点)

    负责奖励受理、审核、公示、发放部门

    市直

    宁波市民政局

    XX区(县、市)

    相应的区(县、市)民政局

    如,申请人报考核查地(点)选择“海曙”的,应向海曙区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奖励,由海曙区民政局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如,申请人报考核查地(点)选择“象山”的,应向象山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奖励,由象山县民政局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胡杰、郑颖虹

    联系方式:0574-8918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