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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从细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61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2-05-11 1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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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特别是周边省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波及范围广、牵涉面大,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持续增大,为从细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足用好社会救助帮扶政策

    针对疫情可能给困难群众带来的叠加影响,各地要深入开展摸排工作,用足用好低保、低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等救助帮扶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持续抓好我市创新出台的重病、重残单人户低保政策及低保低边渐退期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新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低边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强化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对因疫遇困的各类对象要及时予以救助,包括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外来人口,确保急难型临时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落实到位,切实化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简化优化社会救助经办流程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渠道,简化优化经办流程,突出“三快一缓”(即审核快、发放快、救助快、退出缓)做好疫情期间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救助一件事”联办的便捷性,引导因疫遇困对象通过“浙里办——浙里救”应用发起掌上救助申请,享受一步到位的优质服务;疫情期间,各地要更加重视浙江政务网、浙里办等网络平台上社会救助申请件的及时收查办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因受疫情影响,对入户调查等工作环节,可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实施;对在册困难对象的定期复核,可视疫情情况适度延缓,确保疫情期间困难救助不断档。

    三、及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各地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要密切关注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动向,一旦触发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启动条件,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至困难群众手中,有效减轻食品价格上涨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落细落实困难群众探访服务

    为确保困难群众平稳渡过疫情难关,各地要进一步落细落实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强化工作责任,加大探访频次,特别是加大对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等残疾人的探访关爱力度,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对象要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确保疫情期间特殊困难群体有人探访、有人关心、有人服务。此外,疫情期间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委托照料或临时监护职责;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指南各项要求,关心关注院内儿童身心健康,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五、规范有序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全力以赴做好困难群众服务保障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严格做好个人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职工人文关怀,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疫情期间,各地在社会救助领域发生的重大和特别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各地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有好的做法与措施,也请及时报送。

    联系人:叶向阳,联系电话:89189073。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