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31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的通知》(甬数管笺〔2022〕9号),要求各市直部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民政局公共数据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局保密管理规定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均有针对数据安全的相关条款,但尚未出台专门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安全监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1.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2. 《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修订版)》
3.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
5. 《浙江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6. 《浙江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7. 《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8.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七条,针对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安全监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共数据管理原则、名词解释、公共数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应用的网络环境要求、各级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功能等内容。
第三章目录编制阐释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内容要求,目录编制、审核、定期更新要求,目录编制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四章数据归集明确了数据采集的原则、范围、对象,数据归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不同归集方式的归集要求,“应归集、未归集”类的数据管理要求以及数据归集职责分工。l
第五章数据共享阐释了三种共享属性定义,明确了收到其他部门(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后进行内部审批的程序要求、民政部门内部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数据共享审核原则和依据、向其他部门(单位)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的方式方法等内容。
第六章数据开放阐释了三种开放属性定义和情形,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编制要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职责、数据开放审核原则、依据和程序。
第七章数据质量治理明确了公共数据更新要求、公共数据质量监控等内容,阐释了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修正、共享”闭环管理机制。
第八章数据安全明确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处理、应对涉密涉敏情况的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等工作要求,并阐释了公共数据终止使用的情况。
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共数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人员违规行为规定、服务外包管理要求、个人隐私保护相关要求等内容以及免责条款。
第十章是附则。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杰、吕亮弯
责任处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918933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2〕67号)
政策图解:《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