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毕业生(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入职人员除外)。
具体分两类对象:
一类对象: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社会工作者等工作的人员。
二类对象:其他养老服务管理和保障等工作人员。
补助对象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按要求在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类对象补助标准为: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补助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助5万元。补助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实施补助。
二类对象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1万元,分3年到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依托省、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加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奖补的申请、审核与发放等监督管理。
2020年12月21日以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毕业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对象和标准享受入职补助,其他继续按照《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甬民发〔2017〕137号)的政策执行。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