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公示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市社会福利院
  • 时间:2022-08-29 14:47:08
  • 阅读:
  •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于2022年8月26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9月12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7586392,电子邮箱1355693@qq.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化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宁波市恩美儿童学校)(简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宁波市洪塘街道鞍山村。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收留托养政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移交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批准入住的社会老人,并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对遭受监护侵害、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关爱保护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全市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参与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查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社会福利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发展;

    (四)引导支持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总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总支工作经费,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总支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研究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党总支委员会对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事业发展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遵循“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党总支决策--监督实施”的程序。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实行党总支书记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总支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编外人事、日常运行、制度制定与执行、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宁波市民政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宁波市民政局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九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职责:承担综合协调、劳动人事、党务工作、会议组织、来访接待、文秘宣传及日常行政等工作;

    (二)财务科,职责:承担财务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章签管理、发票报批、业务联络及日常财经等工作。

    (三)护理部,职责:承担18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业务咨询、入住安置、照料护理、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及日常护理等工作。

    (四)医务科,职责:承担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宣教、药械采购、药械管理、医保管理及日常医疗等工作。

    (五)社工部,职责:承担社工项目、社工培养、团队建设、志愿服务、活动策划、活动组织、老年大学教学管理、成年孤儿帮扶及日常相关等工作。

    (六)总务科,职责:承担基建维修、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环境绿化、水电保障、食堂仓库、特种设备、物资采购、门卫保洁、公务用车及日常总务等工作。

    (七)康教科,职责:承担市恩美儿童学校的日常教学和康复工作、校外学生管理、社区学生教学及日常康教等工作。

    (八)儿童福利指导科,职责:承担孤残儿童抚育、国内外领养、添翼计划、未保相关工作及日常儿福等工作。

    (九)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科,职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全市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参与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单位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 议;

    (三)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捐赠协议的,要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宁波市民政局审查。

    (五)章程报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符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总支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民政局、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民政局、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社会福利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