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的规定,经商市财政局,决定启动2023年度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类型
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分为以下三类:
(一)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区(县、市)类;
(二)最佳慈善组织类;
(三)最佳参与项目类。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区(县、市)类
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区(县、市)。
(二)最佳慈善组织类
1.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有慈善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两年内(评审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处于立案调查;
5.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含)及以上的慈善组织。
2022年获得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不再申报。
(三)最佳参与项目类
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开展的慈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的区(县、市)、慈善组织根据申报类型,选择对应的申报表填写;
(二)申报表中需要提交的各类佐证材料。
所有提交的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四、申报方式及时限
(一)申报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区(县、市)和申报最佳慈善组织类、最佳参与项目类的区(县、市)级慈善组织(经属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请于2023年11月20日前,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
(二)申报最佳慈善组织类、最佳参与项目类的市级慈善组织请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王志勇,朱玲芳,联系电话:89189078,89184255。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