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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3〕28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3-16 15: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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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 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1〕64号)精神和2022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决定调整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确定2023年标准为3195元/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3年标准为2556元/月。

    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不包括其中的自身困境儿童)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四、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