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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3〕47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4-17 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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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3〕47号).pdf


    宁波市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优化孤寡老人服务”的工作要求,督促特困供养机构政策落实落地,根据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省民政厅关于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民政工作考核,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市政府督查激励的重要依据。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两个先行”打造“一流城市”重要窗口,稳步推进社会兜底保障,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兜底供养保障群体,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以特困供养人员关心且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围绕政策落实、设施建设、服务保障、工作作风等,积极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特困供养保障政策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服务管理,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积极打造“甬有颐养”幸福民生品牌。

    二、工作重点

    着重围绕以下四方面开展专项治理:

    (一)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对《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与供养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检查各地政府监督履职情况,是否出台配套政策,是否按政策内容、标准落实供养相关经费,是否存在供养保障资金未按时足额拨付、侵占特困供养机构利益等问题。

    (二)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是否建立特困对象相关管理档案;是否建立健全物品、资产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是否存在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未落实护理员按比例配备等问题;有无侵占挪用供养经费用于工作人员伙食费、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问题;在实施三年期改造提升工程中是否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检查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丧葬服务是否未按标准落实等问题。

    (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在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有失公平公正的问题;干部职工有无滥用职权、贪污侵占、优亲厚友、接受利益输送为相关方提供便利等问题;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侵害集中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检查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医药费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报销问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能否从照料护理费中给予报销等。

    (四)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疫情防控物资是否保障到位、医疗资源对接是否顺畅等问题;对符合入住机构条件的特困对象是否存在违规拒收问题。检查基层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对领域内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3月中旬-3月下旬)。各地要突出重点,认真梳理2022年开展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的特困供养机构相关问题、有关特困供养信访件,并积极动员部署,召开工作推进会,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步骤,按照规定步骤压茬推进。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参照组建相应工作专班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机制,并于3月24日前制定辖区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民政局。

    (二)全面自查,稳步推进(3月下旬-5月上旬)。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摸清供养人员及机构底数,将情况同步报送上级机关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指导特困供养机构围绕专项治理四方面工作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配合当地纪委监委,全面开展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形成问题和整改清单(附件2);要对各特困供养机构报送的问题和整改清单(附件2)进行整理汇总,于3月27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以书面审查、问题复查、结果倒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地毯式检查,督促已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深入查摆发现风险隐患;要建立自查台账,逐一跟进指导问题整改落实,形成问题排查整改情况报告,确保治理工作在5月上旬初见成效。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5月-9月底)。市民政局、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和其他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实地走访、抽查机构、核对台账等,对各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和督查评估,督促找准问题,动态跟踪治理进度和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查看各项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问题是否按时解决,整改结果群众是否满意。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力求推动解决。市民政局将适时推广各地好经验和好做法。

    (四)总结完善,建立机制(10月初-11月底前)。各地要认真梳理与分析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查漏补缺,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做到闭环管理、系统治理。要通过专项治理,把成果转化成全面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市民政局和驻局纪检监察组将定期收集并通报典型治理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市民政局成立宁波市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见附件1),并将公开投诉热线,开辟社会举报渠道。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主动与当地纪委、纪检组沟通联动,不折不扣将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指导,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政策业务培训等方式向基层纵深推进,抓好落实;要探索建立健全会商机制、监督检查及时跟进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督查机制、快速通报处置机制、结果运用机制、容错机制等,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地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牵头,1个科室具体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公开通报。

    3月起,请各地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附件3)。11月30日前,请各地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以数据、案例说话,侧重整改落实情况和经验做法。联系人:胡中曌,电话:0574-89189079。

    附件:1.宁波市民政局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成员职责与工作机制.doc

       2.宁波市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问题和整改任务清单.doc

       3.宁波市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每月进度表.doc

       4.浙江省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检查内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