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服务“弱有众扶”优享工程,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经市领导批示,自2023年起,每年4月1日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全市各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255元。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55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全市各地统一按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执行,即2134元。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财政按40%的比例规定于次年对相关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并报市政府备案,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社会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