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申报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发〔2022〕42号)要求,现就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A类项目:区(县、市)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运行项目。要求通过项目实施,有效提升区(县、市)级服务平台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有序开展社区发展基金会试点工作,重点培育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并指导镇乡(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对该领域社会组织加强培育孵化。项目实施标准详见附件1,单个项目资助20万元。
B类项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项目。要求通过具体的项目设计和有效载体,开展“6·28社会组织党员公益日”活动、“红领甬社”党建品牌创建系列评估活动。项目内容要求详见附件6,项目实施标准详见附件2,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C类项目:社会组织能力素质提升项目。要求以项目化的方式,开展民非非营利监管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项目内容要求详见附件6,项目实施标准详见附件3,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D类项目:社会组织作用发挥项目。要求申报单位结合自身专长,根据项目需求清单(详见附件6)设计项目;围绕民政民生重点领域和对口四川省凉山州东西部协作工作,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实施“切口小、见效快、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项目实施标准详见附件4,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A类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区(县、市)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B、C、D类项目的申报对象,应为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一般应在3A以上。所有申报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配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工作团队,上两年度年检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社会信誉良好。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5月18日前)
项目申报采取“在线电子申报”和“立项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与申报的单位填写并报送《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5)的电子文本和法人登记证书、评估等级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至邮箱:sg89189337@163.com。申报表中的资金预算,应根据宁波社会组织网(www.nbshzz.org.cn)“通知公告”栏发布的《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财务管理知识问答(2023年)》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8日。
(二)立项评审 (5月26日前)
市民政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质、申报内容等情况进行评审,拟定资助项目入围名单,按程序报批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立项单位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和业务处室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方案、预算编制等内容,于立项后10日内按要求报送纸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纸质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为:鄞州区宁东路835号B座市民政局318室,联系人:舒筱,联系电话:89189336。
(三)项目实施(5月29日-11月10日)
立项单位应及时建立相应的工作团队、工作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和财务要求,按照计划及时推进项目实施。强化对项目的进度管理,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市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财务指导和过程跟踪。
(四)资金拨付及结项验收(11月30日前)
A类项目实行资金全额预拨、年终验收结算。其他类别项目获准立项后,70%的项目资金即行预拨项目执行单位。
所有项目执行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PPT)。
市民政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照标准开展结项验收,对验收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通过第三方财务审计的项目,A类项目予以结项,其他类别项目拨付结项资金;得分低于90分的项目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不予结项,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四、其他事项
1.有资金配套(含地方政府投入、社会资金资助、自有资金支持)的项目有限给予支持。对已经列入其他部门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补助。
2.2023年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需求清单(附件6)中的16个项目如无单位申报或申报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调剂。
附件:1.区(县、市)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标准(试行)(略)
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项目实施标准(试行)(略)
3.社会组织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实施标准(试行)(略)
4.社会组织作用发挥项目实施标准(试行)(略)
5.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6.2023年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需求清单(略)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