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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23〕70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5-23 15: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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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有效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就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为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照料护理费用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

    2.照料护理费用。各地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各地应当认真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确定的保障标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数量、分担比例,统筹市级和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并在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应规范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基本生活保障金。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

    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原则上,零用钱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

    2.照料护理费用。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理的陪护费用。

    3.规范保障资金使用支出。供养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使用基本生活保障金和护理费用,按照财务规定分科目分类记账,建立明细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分类清晰、公开透明,有效提高保障资金使用率,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各项权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规享受的临时价格补贴、元旦春节慰问金等其他保障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要求参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要求执行。

    三、加强银行卡折管理

    对供养服务机构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经第三方评估为生活自理能力不全的特困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供养服务机构代为保管银行卡折。代管银行卡折主要资金来源为从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提取的零花钱、个人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慰问等,卡折资金根据个人需求合理使用。

    代管银行卡折应实行卡密分离,指派不同人员保管卡折和密码。代管银行卡折应制作收支明细台账,记录存取日期、资金收支等事项,并定期对卡账金额一致性进行核对。代管银行卡折应建立支取审批制度,经供养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银行卡折和密码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取现业务,取出的现金交特困人员个人支配或代为支付。

    特困人员离开供养机构的,代管银行卡折交由其监护人或本人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特困人员死亡后,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与特困人员签订的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妥善处理代管银行卡折。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民发〔2023〕70号(主动公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