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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6-01 17:23:32
  • 阅读:
  • 一、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办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4、《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5、《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6、《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符合离婚登记条件,选择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除按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办理材料

    1、《离婚登记申请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

    (4)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的,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5)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3、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5、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男、女双方各1张;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海曙区气象路58号            87268729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北区育才路118号          87358216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镇海区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86371661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仑区闽江路627-1号         86781182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87419588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奉化区大成路567号          88501015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余姚市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3号楼南首  6270987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6304151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65258068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65733586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0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八、联系电话(见第五列表)

    九、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