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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建立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规划名称协商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民发〔2023〕9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8-07 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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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市委主要领导关于道路名称统筹的批示精神,及时就重点项目中涉及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规划名称进行前瞻性研究,全面规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中涉及的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特建立协商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依照地名管理法规,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在编制总规、控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建发展规划、道路计划、前期道路方案谋划等时涉及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的,应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与审查,同级民政部门对规划中涉及的城镇道路使用的规划名、暂名、项目名应出具书面意见。

    2.从涉及的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前期谋划阶段开始,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积极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共同拟定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规划名称、暂名或项目名命名方案。

    3.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已确定名称的,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在编制总规、控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建发展规划、道路计划、前期道路方案谋划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未确定名称的,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在公文、文书及对外公开宣传等使用过程中应当统一标注“暂名”。

    4.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沟通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相关工作,建立联合审查、指导机制;涉及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规划名称未经联合审查的不得应用于公文、文书或对外公开宣传。

    5.住建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时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地名规划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报批前向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命名。已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未命名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职权报人民政府命名。未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或更名,不得对外公布或宣传。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对建设单位城镇道路项目工程名称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