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被省纪委监委列入2023年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项目,我局在推进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特困供养机构多而散且运营财政保障水平不高,亟待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关于确定集中供养定点机构。明确以区(县、市)为单位,选择确定一家硬件基础设置好、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作为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定点机构不超过5家。
(二)关于规范特困人员进退机制。明确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落实专人,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动态掌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信息。
(三)关于规范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制定针对供养特困人员的安全、设施、财务、卫生等的内部规章制度。细化制定特困人员基本服务目录,明确资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提升定点机构服务质量。明确定点机构护理员配比,并定期开展护理人员培训。
(五)关于加强定点机构综合监管。明确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安全隐患全面巡查。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杰、吕亮弯
联系方式:0574-89189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