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函〔2023〕34号和国函〔2020〕140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民办发〔2023〕6号),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实行“跨省通办”,即在浙江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 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符合结婚、离婚登记条件,可以选择在浙江省内居住证发放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