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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甬民发〔2024〕95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12-23 16: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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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部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和省民政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24〕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宁波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宁波市委员会            宁波市妇女联合会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

    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满足流动儿童普惠托育、就近入托等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卫生健康委

    2

    0-6周岁

    流动儿童

    公益早教服务

    开展公益早教进社区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优质早教课程体验;为特殊流动儿童(感统失衡)提供亲子感统训练课程服务。

    团市委

    3

    3-6

    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儿童减免保育费和提供补助;落实学前教育段随迁子女保教费与户籍生同等待遇。

    市教育局

    学有所教

    4

    适龄流动儿童

    入学服务

    按照“教育入学一件事”提供入学服务,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100%入学。

    市教育局

    5

    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免费提供营养午餐;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学有所教

    6

    普通高中教育

    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减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营养午餐补助

    教育

    7

    中等职业教育

    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为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减免学费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减免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营养午餐补助。

    教育

    人力社保

    病有所医

    8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委

    9

    医疗保障参保服务

    做好流动儿童参保工作,符合条件的0-6周岁非宁波户籍婴幼儿医保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市户籍婴幼儿一致,6周岁以上流动儿童在学籍地参保。

    市医保局

    10

    医疗保障办事服务

    在为我市参保的流动儿童提供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为在外地参保的流动儿童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医保局

    11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卫生健康委、民政

    住有所居

    12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服务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市住

    弱有所扶

    13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14

    流动儿童中的

    残疾儿童

    残疾人两项  补贴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市民政局

    残联

    1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就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相关服务,按照补贴标准按实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市残联

    16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及其他相应学生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市教育局

    残联

    17

    符合最低生活

    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民政

    18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

    的流动儿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协调户籍地提供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

    市民政局

    弱有所扶

    19

    符合本地临时

    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市民政局

    发展保障

     

    20

    流动儿童

    监护支持干预服务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开展评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市中院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妇联

    21

    心理健康服务

    开展“守护少年的你”宁波市中小学生幸福成长促进计划;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公益心理咨询、青少年情绪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教育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

    22

    成长指导服务

    发挥“1+10”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平台作用,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学业、生活等成长指导服务。

    市教育局

    23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家门口青少年宫、妇儿驿站(妇女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相关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开展“绿色网络文明进校园”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委网信办、

    教育民政市文广旅游局、团委、妇联

    发展保障

    24

    流动儿童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防欺凌、防性侵、预防犯罪等方面的普法工作;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市中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妇儿工委办

    25

    城市融入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流动儿童监护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指导)和创业政策指导等就业公共服务

    市教育局民政市人力社保局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