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三、申请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时间
1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宁波市:89189073
海曙区:55680717
江北区:89582844
镇海区:89287577
北仑区:89384169
鄞州区:89295742
奉化区:89288121
余姚市:62702696
慈溪市:63016839
宁海县:89584019
象山县:89387869
前湾新区:89280316
国家高新区:89288759
九、办理流程
1.申请。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
2.审核。乡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 7 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直接由乡镇街道审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