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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02-04 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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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时间

    23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宁波市:89189074 

    海曙区:55680715  

    江北区:89582844

    镇海区:89287577

    北仑区:89384169  

    鄞州区:89295742  

    奉化区:89288121

    余姚市:62702696

    慈溪市:63016839

      宁海县:89584019  

    象山县:89387869

    前湾新区:89280316

    国家高新区:89288759       

    九、办理流程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4.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

    5.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批准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