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民发〔2024〕31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04-18 15:36:06
  • 阅读:
  •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合“阳光慈善”工程,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时间为2024年4月至9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将对全市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投资活动进行排查,查找纠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决策能力、细化管理制度、规范投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投资活动真正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我市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范围

    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

    三、规范重点

    (一)规范投资财产。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投资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时,应当从严从紧,审慎决策。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规范投资范围。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且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规范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投资负面清单;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自律机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重大投资活动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四、措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至6月)。各慈善组织对照规范重点中4个方面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4年7月至8月)。民政部门结合“阳光慈善”工程和“双随机”抽查工作,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4年9月)。慈善组织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开展慈善财产投资活动的重要性,将专项行动作为一次慈善资金安全合规的全面检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慈善财产投资活动的风险隐患,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各慈善组织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指定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慈善组织于6月28日前,填写《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并附理事会决议的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总结材料【由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总结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报登记地民政部门。

    (三)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要全程参与,并主动配合。慈善组织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确认,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

    (四)切实完成整改工作。在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审计环节要求整改的慈善组织,于9月30日前向登记地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区(县、市)民政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朱玲芳,89184255;盛泽诚,89385314;电子邮箱:nbmzcsc@163.com。

    附件: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xlsx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