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2〕42号)《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4〕29号),经社会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现将2024年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项目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优化
各立项社会组织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相关标准,对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优化完善,经我局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于7月12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二、资金预拨
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资金实行直补方式。区(县、市)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运行项目实行全额预拨;社会组织标志性阵地建设项目按照50%的比例预拨项目资金;其余项目按照70%的比例预拨项目资金。社会团体开具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具自购收据,交款单位为:宁波市民政局;款项内容或摘要、事由为:2024年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拨资金。收款收据应连同本单位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于7月5日召开的2024年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培训班时一并提交市民政局。
三、项目执行
各立项社会组织在项目优化和预算调整后,应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一)注重规范实施。根据市民政局相关职能处室、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要求,定期反馈项目执行和大额采购情况,首次申报立项单位每月反馈,其他项目单位每季度反馈。
(二)把握时间节点。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项目应于10月底前实施完毕,11月中旬前完成结项工作。年终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如未通过年终项目验收,预拨资金将按规定收回。
(三)加强宣传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立项单位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项目宣传。项目执行涉及的学习培训、现场活动、资料印刷、成果展示等重点环节,要在显著位置标识“2024年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结项时,要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市民政局联系人:陆老师,联系电话:89385314,电子邮箱:sg89189337@163.com。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邬老师,联系电话:15268391002。
附件:2024年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名单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