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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送达公告(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市民政执法保障服务中心
  • 时间:2024-08-14 1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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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民罚决字〔2024〕第11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社会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200MJ89374541),登记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天合财汇中心23号706室,法定代表人:蔡东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检通报等。

    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民罚先告字〔2024〕第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法对宁波市甬鲁经济发展促进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