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1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1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12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殷勇山
联系电话:0574-89189074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4〕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