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为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然而,当前民政部门在临时监护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明晰的地方,包括认定临时监护对象、临时监护服务内容、终止临时监护等方面。因此,制定《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有利于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临时监护服务,推进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切实提升我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护工作职能。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
(四)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
(六)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21〕228号)
(七)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民儿〔2023〕132号)
三、主要内容
《规程(试行)》共分4章14条,明确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期限、服务流程与要求等内容。以下对《规程(试行)》的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一)服务主体。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服务对象。明确了实施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6类情形。
(三)服务期限。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规定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的流程及要求,具体包括申请与接收、照料、终止与交接、回访及归档。
(五)执行时间。本《规程(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殷勇山
联系电话:0574-89189348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