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5-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激励我市广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放下包袱、担当作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经办服务能力,有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现将《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7日
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力助推宁波创建共同富裕先行市,进一步激励我市广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放下包袱、担当作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是指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街道(镇乡)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依规履职尽责,但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且未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不作负面评价,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条 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应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以下原则:
(一)兜底保障,应救尽救。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规履职、高效干事,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社会救助政策更新快,审核审批环节多,救助对象动态调整频繁,要实事求是衡量失误、厘清责任。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处置行为等情况,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三)区别对待、净化环境。本着为民解困的宗旨,从困难群众救助的实际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难以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和乱作为的行为区分开来。强化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申报责任,督促经办人员担当尽职,净化社会救助环境。
(四)及时补救、纠正偏差。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帮助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认真查找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犯错。严守党纪国法底线红线,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四条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适用尽职免责规定:
(一)社会救助经办环节
1.申请人家庭及其供养义务人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过程中,经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告知(解读)后部分家庭成员不愿申请、供养义务人拒绝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应保尽保未执行到位的。
2.申请人家庭及其供养义务人家庭在做出申请承诺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时,存在未主动申报、虚报、隐瞒、伪造家庭成员及相关经济状况,经办人员按规定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程序,但均未发现异常而给予社会救助的。
3.因审批时效限制,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部门共享数据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导致信息核对不准造成错保的;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存疑信息,按照“疑似从无”原则提出救助意见并实施的造成错保的。
4.因困难群众主动放弃社会救助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而出现漏保或其他突发情况的。
5.因供养义务人家庭拒绝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事实陷入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经司法调解、民主评议等程序后,为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
6.在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
(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环节
7.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复核管理制度,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定期复核,因长期人户分离,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已通过平台核查、邻里走访、电话或社交软件联系、信函索寄等方式开展核查,但仍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导致出现动态管理不到位、应退尽退未执行到位的。
8.在动态管理期内,因浙江省大救助系统无预警且救助对象不及时报告家庭人口(服刑、死亡等)和经济状况(房产、车辆、存款等)重大变化,导致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及时退出的;依规履行了系统核查、入户巡访工作,因客观原因或者在册对象和相关人员隐瞒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发现社会救助对象财产、收入变化,导致动态调整不及时的。
(三)救助待遇服务环节
9.因救助系统和资金发放平台出现技术性故障、资金代发银行操作不当或银行的系统出现故障、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冻结、挂失、新办卡未申报等问题,导致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或其他错误情况的。
10.因社会救助对象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精神障碍或账户冻结、没有身份证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开设或无法正常使用本人姓名账户,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或村(居)委会代开、代管账户,造成账户姓名与实际享受人不一致,但已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未出现侵占挪用救助资金情况的。
11.确因社会救助对象经济困难、救助对象死亡无继承人、追缴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暂时无法追回违规享受资金,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暂缓追缴或免退的。
(四)其他救助环节
12.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已尽到政策解释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然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13.在履行社会救助岗位职责过程中,对于政策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标准等,经办人员从中心大局出发,明确相关标准并经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出现失误和过错的。
14.鼓励在社会救助领域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因改革创新工作而产生的失误、过失等参照宁波市干部尽职免责相关规定予以免责。
15.其他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依规履职尽责,但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且未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免责:
(一)未按照社会救助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经核查社会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未按规定流程及时停止救助的。
(三)未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申请,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五)“应保尽保”未履行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六条 处理程序
(一)申请提出。认为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街道(镇乡)、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本人向当地街道(镇乡)提出免责书面申请;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本人向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提出免责书面申请。
(二)核实认定。受理申请后,由街道(镇乡)和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审核认定。完成认定后,由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并书面报当地或驻在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核实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因事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调查核实时间的可酌情延长至15个工作日。由纪检监察机构承办的尽职免责事项,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实施。
(三)结果反馈。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将书面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四)建立档案。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要对尽职免责涉及的人员、情况登记存档备案,相关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专项档案。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确保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激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认真履职,提升服务困难群众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辖各区(县、市)和功能区。
民政部门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发放等帮扶事项,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解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申请表(样表)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