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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章程》公示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5-05-06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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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章程》于2025年4月30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5年5月7日起至5月21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9189356,电子邮箱sg89189337@163.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25年5月6日

    附件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中心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三楼。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波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政策研究、培训评估、项目指导、合作交流;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和慈善工作政策咨询、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承担市级社会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拟订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和慈善基地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第五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督中心规范运行管理;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统一管理中心干部人事工作;

    (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监督章程履行情况;

    (四)审查中心年度报告;

    (五)监督中心财务资产运行情况;

    (六)监督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运作,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建设管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

    第十条 中心与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局成立联合党支部,中心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二)研究和执行党组织的有关事项决定;

    (三)研究、决定和部署中心各项重要工作,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交流工作推进,协调具体问题和事项;

    (五)研究需要提交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宁波市民政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宁波市民政局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3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职责:负责协调处理中心内务和日常事务;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拟定;负责中心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有关会议组织;负责财务、后勤服务和内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中心资产管理;负责开展社会组织调研;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档案的日常管理;承担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工作等。

    (二)服务指导科,职责: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事务性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审核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开展社会组织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督导、绩效评估、资源整合等服务;做好社会组织人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业务培训、合作交流;指导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协助做好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性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慈善事业科,职责:开展慈善领域政策研究、培训评估、项目指导;协助慈善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及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备案、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联系市慈善总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综合科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对中心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事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事务公开实施细则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中心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五)推荐各类先进表彰候选人。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心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中心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宁波市民政局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符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同)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民政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