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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5-06-11
  • 阅读:
  •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

    三、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是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的,应提交:1.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证明;2.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身份证、户口簿等;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DNA证明。

    二是送养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的,应提交:1.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证明;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3.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出具本人同意被收养意见书。

    六、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各区(县、市)收养登记机关信息

    序号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1

    海曙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海曙区气象路58号

    0574-87268729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2

    江北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江北区婚姻登记中心(江北区庄桥街道丽江西路619号)

    0574-87358216

    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3

    鄞州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鄞州区四明中路99号(中和公园)

    0574-87419576;

    87419588

    工作日8:30-11:30 ;14:00-17:00

    4

    镇海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D3座6楼

    0574-89287574

    5月第三周至10月第一周工作日:8:30-11:30,14:00-17:30;10月第二周至5月第二周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5

    北仑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7-1号

    0574-86781218

    7月至9月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10月至6月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6

    奉化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会民生区

    0574-88689107

    5月至9月工作日:8:00-11:30,14:00-17:00;

    10月至4月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7

    慈溪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194号

    0574-63081955

    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8

    余姚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余姚市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3号楼

    0574-62709870

    工作日8:30-12:00,13:30-16:30

    9

    宁海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宁海县兴海中路369号南三楼婚姻登记处

    0574-65258083

    5月至9月工作日:8:00-11:30,14:00-17:00;

    10月至4月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10

    象山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二楼

    0574-89506562

    5月至9月工作日:8:00-11:30,14:00-17:00;

    10月至4月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5.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6.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7.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是否合格(包括融合期)。

    (三)登记: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备注:

    1.实际操作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准。

    2.根据《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的,申请人可以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申请意愿,由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目前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位于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