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在婚姻管理方面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要求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取消办理婚姻登记提交户口簿材料要求,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新《条例》的施行,对于推动全国婚姻管理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婚姻是家庭的起点,婚姻制度是最基础的社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婚姻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意义重大。
(一)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婚姻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建设,先后对婚姻家庭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品德教育,弘扬优良家风,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强调要建设新型婚育文化,推进婚俗改革;强调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婚姻家庭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邃,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的婚姻家庭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婚姻家庭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条文之中。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婚姻家庭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民政部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二)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事国事天下事,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头等大事。近年来,我国人口流动加剧,2023年流动人口高达3.9亿,群众迫切希望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新《条例》规定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极大提高了婚姻登记的便利性。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民政部门与时俱进、主动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生动体现。
(三)宣传贯彻新《条例》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大事。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面临新形势新挑战。由于适婚人口规模缩小,我国结婚登记数量下降明显。婚育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结婚登记数量的减少,势必对我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产生重要影响,必须积极应对。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民政部门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正确引导,逐步转变年轻群体婚姻家庭观念,努力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宣传贯彻新《条例》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们党就领导婚姻革命推动社会变革,解放千千万万妇女。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建立新婚姻、新家庭、新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离婚率上升等问题。婚姻关系破裂,不仅影响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影响青年人对婚姻家庭的信心,也影响社会和谐,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宣传贯彻新《条例》,帮助群众建设幸福婚姻、构建和谐家庭、创造美好生活,既是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新《条例》贯彻落实
新《条例》将婚姻登记改革成效上升为法律制度,是民政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婚姻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推动新《条例》贯彻落实。
(一)全面实施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不再要求出具户口簿,是新《条例》的最大亮点,也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福祉的深切关怀,务必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提高认识,充分研判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全国通办”服务对象惠及全民,业务种类复杂多元,实施地域覆盖全国,是对“跨省通办”试点的系统集成和整体提升,社会高度关注,必须系统谋划、稳慎推进。要精心组织实施,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逐项梳理办理流程,确保万无一失。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要求,持续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确保数据核验畅通无阻。要确保数据精准有效,压实婚姻登记机关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婚姻登记异常数据清洗,确保数据清洗责任、任务、质量、时限到人,不断提升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确保婚姻登记异地调档顺畅运转,切实提高异地调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婚姻登记“全国通办”顺利实施。
(二)着力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新《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基础保障。要持续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确保有独立场所,规范配置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等设施设备。要严格落实颁证服务要求,规范设置颁证服务大厅,积极为当事人提供颁证仪式服务、文明简约婚礼服务。要积极落实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切实做好重点日期的疏解和合理引导工作,防止扎堆登记。要全面梳理婚姻登记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突出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确保服务热情、周到、细致、耐心、暖心。要根据“全国通办”后业务数量的变化,优化婚姻登记机关人员调配,全面加强人员教育管理,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从严落实婚姻登记机关纪律,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买卖、推荐产品牟利。
(三)合力构建婚姻登记诚信体系。诚信是婚姻的基石,新《条例》专门增加了诚信登记的有关规定。要主动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新要求,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明确失信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有效发挥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效用,畅通上下连接,做好与信用中国平台对接,强化失信惩戒,真正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将失信人员纳入婚姻登记失信当事人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大力加强婚姻家庭建设工作。新《条例》明确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政府责任,是新时期做好婚姻家庭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发挥民政部门在综合性婚姻家庭建设工作中的牵头职责,协同法院、司法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逐步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室向乡镇、社区延伸,扩大辅导服务的覆盖面,使辅导服务惠及更多群众。要切实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辅导服务,发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婚姻家庭难题。
(五)持续深化婚俗改革。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一直是婚俗领域移风易俗的难点问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新《条例》对倡导文明婚俗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婚俗改革的坚定决心,认真研究拿出真招实招,有效推动问题解决。要因地制宜明确群众婚事新办的倡导性标准,明确告诉群众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狠刹婚俗领域不正之风。要明确党员干部约束性规范,紧紧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婚丧嫁娶活动报备制度,以清正党风带动社风民风转变。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积极作用,利用已明确的倡导性标准和约束性规范,教育、引导、规范群众的婚嫁行为,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有效治理。
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新《条例》落实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工作支持,主动汇报新《条例》贯彻实施进展情况,推动调配更多优质资源和力量做好贯彻落实。要靠前指挥、加强指导,真正把新《条例》实施工作摆在案头、抓在手上、盯住不放,持续督进展、督落实、督成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要加强纵向联动,强化民政部门主责意识,明确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确保实施工作不跑偏不走样。要加强横向协同,强化同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进、联动落实的良好局面。各地要互学互鉴,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实施经验,协力推动婚姻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深入宣传解读。要将新《条例》贯彻实施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采取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制定政策的依据和考量,进一步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周密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轮训学习,确保内容耳熟能详,业务办理娴熟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