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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民发〔2013〕23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3-03-05 1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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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3-0001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工商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工商分局,宁波保税区工商分局:

    为了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等规定,现就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按照筹办申请、设置审批和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筹办申请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名称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四)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同意筹办的,发给《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准书》有效期内未筹建完工但有正当理由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一次延期手续,期限为二年;届期仍未筹建完工的,筹办批准书自动失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经当地外经贸部门审核其章程和合同。

    二、设置审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领取《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设立登记

    申办人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验资证明、住所使用证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材料。

    工商部门依照申请和批准证书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养老服务机构改变章程、名称、住所、经营项目、投资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工作,是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自愿选择原则,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二)完善制度,规范登记。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制度,规范审批和登记程序,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积极为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登记提供方便。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登记和管理,并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和经营者的理解支持。

    (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价格法》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细结帐清单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监测和社会监督。对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审批、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