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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甬民发〔2017〕8号)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17-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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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7-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民政局、残联,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16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2016年9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了《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6〕74号)。为准确把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内容,现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残疾人本人收入是指残疾人本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应计入个人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收入应计算子女赡养费、父母的抚养费、配偶的扶养费。赡(抚)养费原则上按赡(抚)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后计算。已婚残疾人的父母抚养费可不计入本人收入。财产认定限于残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不考虑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财产状况。
      二、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转入低保的,以后不符合低保条件退出低保,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仍按转入低保前所享受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额度发放,其发放金额不低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三、机构托养照料服务是机构24小时提供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除外)。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持证时间分类计发:2015年年底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1月1日至当地《实施办法》印发日期间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从持证当月起计发;当地《实施办法》印发日后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7日